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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治療、康復相結合。二是切實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愿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三是明確責任、綜合施治,建立政府、家庭和社會共同承擔、分工合作的精神衛生工作機制。
立法防止“被精神病”
為了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愿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
草案區分不同的非自愿住院治療情形規定了兩種復診制度:因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療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復診,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初診醫師以外的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復診,并在5日內作出復診結論;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愿住院治療的,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或者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
草案還規定了兩次鑒定制度: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應當自主委托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該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同時,草案明確規定,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嚴重者基本服務免費
精神衛生法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草案規定: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藥物維持治療;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參加醫保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相關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對通過醫保支付后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醫保支付醫療費用的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